( 文章轉載自: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                  更新日期:2013年3月28日



             有別於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種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甚具多方面的爭議性及副作用,本文只集中揭示該條例會帶來的「學校教育衝擊」並「家校矛盾」。


立法可帶來的「同性戀洗腦教育」形成
 
           首先,我們有需知道「同性戀」的核心問題是「同性性行為」,不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其慾念的同性感情,儘管是只喜歡或較喜歡與同性來往或相處,都不可被稱為或自稱為是同性戀(“homosexual),而這裡說的「同性性行為」是指同性之間的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及這種行為其實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然而,若《性傾向歧視條例》給制定,則老師向學生述說及闡明這些話,卻可隨時被某些學生或某些老師投訴,聲稱因着該老師說這些話「感到受冒犯」[1],而學校為免要承擔「轉承責任」 [2] ,及為免需面對平機會介入的壓力,亦只能給該老師發信警告或甚至解僱,並且禁止任何老師給學生說這些話,如此,寒蟬效應的「同性戀洗腦教育」便實質形成。

            關於「同性性行為」為何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原因可有二。其一是,相同」與「相同」可容易作比較,就此,女與女或男與男赤身相親或私處相親可容易引發起心裡對同性身體或及以至其他方面有不健康的比較,這點不宜忽略,且也不難按常理明白。其二是,男男肛交是違反生理及不衛生和高危的行為,我們不但不該隱瞞其問題,且不該美化此行為,甚至把「被肛交」也歪曲說為是一般異性戀者男性或女性(或甚至扯說到是女同性戀者女性)在權力對等關係之下也喜歡的一種行為;另留意有調查指肛交是不少男同性戀者主要的性行為方式,參例如《明報》200486日〈四成受訪男同志「桑拿」肛交〉的報導,而在2006年所裁決的肛交合法年齡司法覆核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中,提出這司法覆核的男同性戀者且透過其代表律師指肛交其實是男同性戀者之間唯一的性行為方式,並於控辯雙方就這點沒爭議下,原訟法院與上訴法庭的法官均接納此作為其司法覆核判決的關鍵前提,並且都在其判詞中重申。 

 也需留意,現今其實並無證據證明同性性行為的傾向乃是天生,及完全沒有後天境遇影響的可能。而且,儘管說某人的同性性行為傾向乃是天生,這其實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不作,或總不得不作「同性性行為」,尤其是倘若當事人本身亦體會得到前面所提及「同性性行為」可引來的問題,就此,我們亦需留意社會裡是有前同性戀者或後同性戀者這等過來人真實與快樂的存在。

    我們且可另外以一些非屬於性傾向的例子去想。我們都能明白,儘管某人乃(比方說)本性柔弱或剛烈,這也不等如是那人便會總不宜或總不得不以其本性柔弱或剛烈的傾向處人和處事,除非他/她一直被灌輸不正確的觀念,以為人的任何本性或傾向都是不宜不從,或不得不從。然而,「傾向總該決定行為」卻是《性傾向歧視條例》及「同性戀洗腦教育」背後所要隱含或灌輸的意識。

       其實很多人都喜歡與同性建立深厚感情,而同性之間亦可有女與女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姊妹」、閨房密友,男與男非因血緣關係的「好兄弟」、情同手足;彼此投契、無所不談、有情有義、患難相助、甚至生死與共,卻不用涉及「同性性行為」,及因而亦不會自稱為或被稱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易不利於身心的健康,然而,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寒蟬效應下,老師卻將不能再向學生作這些善意的教導。不單老師的境況會如此,公眾人物講話、傳媒發表社論、評論員或專欄作者發表文章等境況亦會如此,一方面造成違心教導要壓給所有學校,另方面造成良知言論要在傳媒受制消音


立法可帶來的「家校矛盾」
    
       當學校因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而不能再可向學生作類似「同性深交何其美,同性性行為反容易不利於身心健康」的善意教導,及甚至要違心地向學生稱(或向學生回答說)「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帶來問題的行為,但父母卻給子女善意教導指同性性行為並非一種有利身心健康的行為,則「家校矛盾」便會出現,至於當中有些父或母本身且是老師的話,則矛盾更加顯見。
 

       事實上,又有多少父母會願意接受其子女的私人補習老師(若有的話),或是直接或是間接教導其子或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帶來問題的行為呢?同樣地,又有多少父母會願意其子女的學校,或是直接或是間接教導其子或女指「同性性行為」是不會帶來問題的行為呢?

 
立法的後續

 按外國經驗,藉《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寒蟬效應性「同性戀洗腦教育」後,同性戀社運會進一步爭取「同性婚姻」立法,及跟着再要求增修《性傾向歧視條例》,規定教師專業守則要訂明註冊教師必須教導或默默認同「同性性行為」(備註:這或會委婉地只說為「同性戀行為」)是不會帶來問題的行為,從而使「同性戀洗腦教育」進一步變成強制性(而不只是寒蟬效應性),並且印製童話故事,要自幼稚園起告訴學生,王子不一定要娶公主,王子與王子或公主與公主亦可成眷,和領養孩子,建立一個「兩父」或「兩母」或「不設父母稱謂」的家,並且任何父母都不得拒絕子女接受這種教育,因為此等拒絕亦會屬「歧視」,並須受法律制裁。

      上述同性戀社運的流程,在某些國家已得逐步達成,前車可鑑,我們除了有需知道《性傾向歧視條例》可帶來「同性戀洗腦教育」的形成與發展,及其可成為教育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外,更有須一起反對及喝止「同性戀洗腦教育」於其未得形成寒蟬效應的階段。





[1]   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給「騷擾罪」的定義,「騷擾」可包括對性別/殘疾/種族方面有「不受歡迎的 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說話而 感到受冒犯 」。《性傾向歧視條例》(若制定的話)給「騷擾」的定義,亦可以預料會有類似涵括。

 
[2]  按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就這些條例而言,不論其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他作出該事情,都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除非其僱主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作為。這通常會被簡稱為「轉承責任」,以及其可有的免責辯護。